不征税收入包括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收入;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等。的纳税人分两种,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存款利息不征收。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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