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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级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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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自治州的,可以制定地方性规章。

一、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由谁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由全国决定。具体如下:1、全国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区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2、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3、省、直辖市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什么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我国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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