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应当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地方性规章由谁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是什么呢
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级及其所在地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有
(1)各部、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地方;
(4)经批准的较大的市。
行政规章是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规章应当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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