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监管:是综合安全项目的管理。专项监管:对于专门的安全项目的管理。综合监管是各级安监机构的法定职责,安监队伍对综合监管工作的认识水平、把握程度、运作能力及实际效果,不仅对各级安监机构的地位、形象和权威至关重要,也对整个安全生产形势有着重要的影响。综合监管工作主要特点:协调配合是综合监管工作的主要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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