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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