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一种附加刑,往往是在判处死亡或者死缓以及 无期徒刑 时一并判处,这就意味着犯罪人没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犯罪嫌疑人终身不享有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此项权利被终身剥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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